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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齐抓共管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考核监督、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已作过专门解读。为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肖放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接受专访。

    勇于担当提高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

    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此背景下,《规定》的出台有那些重要意义?

    答: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方面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3年,习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总书记的指示,既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方法、原则,又首次将食品安全提到了政治的高度。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提出,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综合目标、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15年5月,习总书记在政治局第23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食品安全工作要纳入地方党政干部绩效考核内容。食品安全首次纳入了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自此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2016年12月,习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这些重要论断,体现了党要总揽全局、协调四方的政治担当,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2017年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彰显了党中央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

    2018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同年市场监管局、国务院食安办开始牵头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研究相关制度。2019年2月,中办、国办正式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月5日即开始执行。

    总体看,《规定》是近年来习总书记有关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的全面总结和再阐述,内容更加系统、地位更加权威、责任更加精准、措施更加严密,因而是党和国家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这对于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食品安全工作格局,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将发挥重大而积极的作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学习贯彻《规定》,要结合习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领会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深厚的为民情怀,特别是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委第二次全会上关于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要有根本的措施的讲话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勇于担当,敢于负责,高度重视《规定》出台的政治意义和政治要求,大力落实“四严”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力履行好应尽职责,加快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完善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问:最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整体上已有很大提高,但食品安全仍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对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哪些重要作用。

    答:这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整体上已有较大提高,但客观上与党中央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一些地区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行业还有安全隐患。比如,蔬菜禁限用农药超标、牛羊肉“瘦肉精”检出、禽蛋禁用药物使用、水产品中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依然存在,产地环境中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超标带来的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基层监管能力比较薄弱、监管能力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规定》对这些问题解决将有很大促进作用。

    一是有利于督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中央指导部署、地方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机制,地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有最重要责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如基层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设备经费无保障;有的地方领导认为严格执法会影响地方形象,存在有案不查、以罚代管甚至隐瞒不报等现象;有的地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产业,却长期没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只一味追求数量规模,放松质量安全监管。《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与政府工作和党政干部个人绩效考核直接挂钩,这将有力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层层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确保监管压力准确传达到县、乡(镇)甚至村、组级。今后,工作相对落后、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及其相关领导,将会受到《规定》的强力约束,属地管理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将得到大大提高。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职责主体、责任分工、考核监督、奖惩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有一系列职责清单和措施清单,非常具体明确,这是当前和今后地方党政领导抓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遵循。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等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等等。这些要求将是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制度的重要依据。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来源广泛,产业链相对较长,加之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量大面广实力相对较弱的基本国情,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难度大,要求高,而长期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健全,越到基层监管力量越是相对薄弱,压力层层递减,导致监管漏洞、监管盲区在一些地方客观存在。实践表明,现阶段单靠一两个职能部门要抓好食品安全还很不够。《规定》对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等5个方面的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做出了明确划分,并纳入到食品安全职责名单中,这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的工作要求,也是“党领导一切”、“抓关键少数”、“发挥体制优势”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方法要求。今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既可以得到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又能得到相关部门的主动配合。过去存在监管空白的“三前”衔接问题、产地与市场难以无缝衔接的问题、“产出安全”与“管出安全”不相配合等问题,都可以在新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下得到有效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合力将显著提升。

    抓住机遇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发展

    问:您刚刚提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今后更加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主动配合,您可以跟我们说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该怎样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吗?

    答:首先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各地党委政府正在积极贯彻落实《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准备,积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和关心,发挥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能主管和协调配合的作用。要抓住机遇,梳理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任务与发展要求,研究提出重大工作部署或计划,推动健全完善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与监管合力。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培训或检查,加强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推动各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部门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支持。

    其次,坚决执行《规定》各项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比照《规定》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地方党政领导、部门领导、协作单位、具体岗位职责以及督查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新制度体系,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到制度完善和制度落实上来,特别是职责分工与绩效考核,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入新阶段。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对标对表,将《规定》明确要求的事项纳入到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绩效考核和奖励惩戒中,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巡视、巡察、督查、督导等工作中体现出来。我部也要按《规定》要求修改完善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规定》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最后,要全面提升地方党委的责任意识。《规定》能否有效,关键在于严格执行,执行的关键又在于各级党委特别是基层党组织的坚强领导。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反映在基层,解决也要在基层。只要领导重视,任何问题都将不是问题。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要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站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知行合一,全面履行《规定》提出的各项职责。党委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率先示范,坚持重大问题亲自抓、重大案件亲自过问、重大工作部署亲自督办,督促政府各部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做得更细更实,不留监管空白。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作为干部成长和选拔任用的试金石、优选池,不断提高基层领导干部从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组织的正向导向作用。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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